相关题目
金融债券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法人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并完成金融债券发行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发行金融债券须提交股东(社员)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发行金融债券的股东(社员)大会决议。股东(社员)大会决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法人行社持有其他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行社核心资本的20%。
法人行社持有单只债券余额(含买入返售标的债券,但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不得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额度的()。
法人行社债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各项资产总额的30%,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各项资产总额的()。
法人行社债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各项资产总额的(),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各项资产总额的15%。
债券申购意向交易投资资质合规性,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可投资债券品种包括()
债券申购意向交易投资资质合规性,监管评级为三级(含)以上的,可投资债券品种包括()
债券申购意向交易投资资质合规性,法人行社监管评级为三级以下的,可投资债券品种包括()
债券申购意向交易达成后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合规性,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法人行社不得高于1.8倍,其他法人行社不得高于1.4倍,省联社不得高于()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