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夫妻。2013年5月,甲、乙签订离婚协议,约定:3岁的孩子丙跟乙共同生活,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年底前过户给丙。同年6月,甲、乙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3年8月,甲向丁借款 20万元做生意。9月,甲与戊结婚,不久甲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2013年12月,甲将离婚协议约定给丙的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4年1月,甲携卖房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2013年10月时,谁是丙的监护人? (2)乙是否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若丁请求戊偿还债务,戊是否有义务偿还?
(4)谁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2018-法学-38)
答案解析
(2)无权。【理由】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发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在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②当事人一方对不动产有处分权;③已经办理登记。在本案中,由于甲并未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基于上述规则,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动,甲仍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而甲将房屋卖与他人属于有权处分,并无无效事由,乙自然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3)无义务。【理由】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在本案中,并无信息表明该笔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属于甲的婚前个人债务,戊无义务清偿。
(4)丙、丁、戊。【理由】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①被申请人的近亲属;②代位继承人或者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③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在本案中,丙系甲的子女,丁系甲的债权人,戊系甲的配偶,均为有权申请宣告甲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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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人认为,该判决保护了老年人权益,维护了传统伦理道德;有人则认为,不应当将道德法律化,探望父母虽符合伦理道德,但不应成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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