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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桂农信发[2020]360号)所称呆账贷款是指农合机构承担风险和损失的、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信贷资产,即贷款和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的垫款
农合机构在增资扩股时,投资者出资购买不良贷款的价款计入资产减值准备,并用于核销不良贷款的,相关贷款的核销按《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桂农信发[2020]360号)执行
对于符合条件的追索类自然人客户小额呆账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自然人客户小额呆账贷款清单方式核销可以调查报告、《广西农合机构自然人客户追索类小额呆账贷款核销申报项目清单》、责任认定报告及责任人处理文件进行申报核销,无需提供相关共性及个性证明材料
基层农合机构组织核销申报过程中要在财务部门指导下按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搜集拟核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所需的各项材料
县级农合机构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和分管风险领导对授权范围内的核销项目进行审批,对需上报区联社进行审查咨询的核销项目,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报区联社进行风险评估
呆账贷款核销审核前,查明呆账贷款的形成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并按照规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损失程度、金额大小和问题性质等逐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呆账贷款管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呆账贷款核销业务申报、审批、账务处理的资料,并入原贷款档案保管
县级农合机构应根据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清收计划,将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工作纳入综合考评,规范管理,强化考核
县级机构要严防员工内外串通清收已核销呆账后不报告、不入账等侵吞损害农合机构集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