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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机构相关人员应对转让资产的处置底价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透明度
不良资产转让过程中,农合机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农合机构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推进转让工作,涉及转让的各个环节要遵循内控合规管理要求,转让方案需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转出机构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和有权审批人审批。
过渡期内,农合机构应继续做好转让资产的管理及维护工作,避免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转让协议生效后,农合机构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农合机构资产管理中形成的不影响受让方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内部档案不得移交。
农合机构应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署。
农合机构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价值最大化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选择受让方。
各农合机构不良资产转让方案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经相关委员会或议事平台审议,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农合机构应配合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受让方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以保证其尽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买方进场调查前,需签订保密协议。
资产包最终定价要综合考虑内部定价、外部定价以及与受让方沟通询价等多重因素后,经转出机构党委会讨论研究后确定转让底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