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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结构化交易方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违规出表提供通道。
银保监会〔2022〕62号文件规定,为解决交易对方对不良资产的估值分歧,允许相关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不受区域限制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批量转让的个人不良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严禁暴力催收;
根据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企业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
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农合机构应做好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农合机构相关人员应对转让资产的处置底价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