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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的委托清收应当采取批量委托方式,原则上不得单户委托,确需单户委托的,农合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报请区联社给予指导
委托清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果清收成效显著,可以续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通过抵债方式收回的,必须取得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书》或签订接收抵债相关协议后,后方可列支委托清收费用
甲清收公司通过找回一直在外地经商的个人借款户乙,通过沟通协调,有效促使乙与委托人A农合行办理续贷手续,成功化解乙借款人的不良贷款,A农合行依据化解成效列支委托费用交付甲清收公司
选聘受托机构的招标工作必须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集群关联贷款、社团贷款的呆账贷款由牵头农合机构或主办行社牵头认定和报备,各县级农合机构自主核销。
借款人在一家农合机构有多笔债务的,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农合机构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不得参考认定,应当仍按一笔贷款单独认定与核销
对于法人客户单户拟核销本金30万元(不含)以上、自然人客户单户拟核销本金5万元(不含)以上的呆账贷款,应逐户申报核销
属于农合机构内部认定冒名、假名或“私贷公用“的贷款,且明确认定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须由第三方承担全部债务的,视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落债手续情况,可以以借名户名义申报核销,也可以以实际债务关联人名义申报核销
区联社员工工、县级农合机构高管及本机构员工(含已调离本机构的员工)及其关系人的贷款核销,不论笔数多少,单户贷款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区联社风险评估,风险评估通过后方能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