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7.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日折抵刑期一日。(1分)
16.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或者通信。(1分)
15.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1分)
1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1分)
1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分)
12.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审查决定。(1分)
11.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1分)
10.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日。(1分)
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分)
8.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