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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25.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其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就是指共同的经济利益。
24.闵某某为了其儿子正当入学,给予有关部门和学校“赞助费”“择校费”,为了其母手术能够取得成功,给予医务人员“红包”,不能认定闵某某为行贿犯罪。
23.单位犯罪的设立实质上是为了解决法不责众的问题,因为在单位犯罪设立之前,对经过集体决定,以单位方式进行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谎称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请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根本上就不想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欺骗请托人的。上述情形下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会实际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以不会损害其职务廉洁性。
21.受贿人首先向请托人提出具体明确的财物要求的,就构成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20.亲属之间不存在行贿、受贿犯罪。
19.贿赂犯罪中,只要收受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先前职务行为存在关联,其收受财物行为就必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
18.在贪污犯罪中,犯罪数额既属于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也属于量刑情节。
17.鲁某为某国有博物馆馆长,其在任职期间,多次使用其保管的钥匙,将馆内玉佛、金龙等珍贵文物窃取回家。之后,为了防止被发现,鲁某采取篡改馆藏登记簿上登记的文物方式进行“平账”。鲁某篡改登记簿的时间为其贪污犯罪的既遂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