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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某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房屋而不是公款。
30.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于受贿罪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无论是从高向低调整,还是从低向高调整,亦或是平级调整,一律属于量刑的从重情节。
29.被告人梁某对其接受下属单位总经理从单位小金库取出所送20万元,在法庭上辩解是受贿性质,并非贪污。梁某的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28.贪污受贿犯罪的酌定从重情节包括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对象特殊、犯罪动机卑劣、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致使无法追缴、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不好。
27.《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贪腐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罪名增加了罚金刑,加大其犯罪成本。
26.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25.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其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就是指共同的经济利益。
24.闵某某为了其儿子正当入学,给予有关部门和学校“赞助费”“择校费”,为了其母手术能够取得成功,给予医务人员“红包”,不能认定闵某某为行贿犯罪。
23.单位犯罪的设立实质上是为了解决法不责众的问题,因为在单位犯罪设立之前,对经过集体决定,以单位方式进行的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谎称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或者接受他人请托,但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根本上就不想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是欺骗请托人的。上述情形下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会实际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所以不会损害其职务廉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