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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32.根据刑法第12条规定,刑法的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以下情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正在审理的案件、判决未生效的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31.某国有独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胡某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房屋而不是公款。
30.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属于受贿罪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无论是从高向低调整,还是从低向高调整,亦或是平级调整,一律属于量刑的从重情节。
29.被告人梁某对其接受下属单位总经理从单位小金库取出所送20万元,在法庭上辩解是受贿性质,并非贪污。梁某的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28.贪污受贿犯罪的酌定从重情节包括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对象特殊、犯罪动机卑劣、拒不交代赃款去向致使无法追缴、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不好。
27.《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贪腐犯罪的惩罚力度,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罪名增加了罚金刑,加大其犯罪成本。
26.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规决策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滥用职权罪。
25.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其有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共同利益关系就是指共同的经济利益。
24.闵某某为了其儿子正当入学,给予有关部门和学校“赞助费”“择校费”,为了其母手术能够取得成功,给予医务人员“红包”,不能认定闵某某为行贿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