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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对一切案件的判处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分)
64.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2分)
6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2分)
6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2分)
61.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或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分)
60.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分)
59.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2分)
58.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2分)
57.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2分)
56.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