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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
12.公职人员解除降级、撤职的,于次月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11.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由监察机关予以纠正。( )
10.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9.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8.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
7.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
6.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月。( )
5.公职人员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
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