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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17.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16.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15.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
14.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
13.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
12.公职人员解除降级、撤职的,于次月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11.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由监察机关予以纠正。( )
10.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9.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