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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
单选题
19.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单选题
18.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有条件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
单选题
17.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单选题
16.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单选题
15.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
单选题
14.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
单选题
13.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
单选题
12.公职人员解除降级、撤职的,于次月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单选题
11.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由监察机关予以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