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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66.施工单位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危险位置。
65.《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6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同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63.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治疗措施等内容。
6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6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6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59.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
58.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