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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枪弹库(室、柜),严格落实8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枪存放安全。( )
152.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事)件。( )
151.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
150.按照”谁形成、谁归档”的原则,及时收集整理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严格按规定移交归档。( )
159.不得越权访问公安信息资源,不得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
148.涉密计算机和公安信息网计算机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鉴别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密钥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安信息网计算机数字证书交由他人使用。( )
147.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涉密载体,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后,按规定予以销毁。( )
146.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应当会同保密部门,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拟任(聘)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并定期对在岗涉密人员组织复审。( )
145.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本机关处理。( )
144.基层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梳理情况、总结点评、安排布置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