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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鉴定货币真伪的,涉及假人民币的,罚款()。
10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外币真伪鉴定申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10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开展假币鉴定业务,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或者被收缴人提出的人民币真伪鉴定申请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100.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人民币的,处以()罚款。
99.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涉及假外币的,处以()罚款。
98.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外币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97.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将假人民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96.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缴外币假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95.金融机构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缴假人民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9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外币假币不收缴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