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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假人民币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14.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人民币线索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13.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发现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的假人民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12.金融机构开展货币鉴别和假币收缴业务,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5张(枚)以上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11.金融机构误收、误付假人民币,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10.金融机构发生对外误付假外币的行为,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109.金融机构发生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的行为,未对客户等值赔付或者对负面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08.金融机构发生误收假外币行为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107.金融机构发生误收假人民币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将根据不同情形给予处罚,对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以罚款()。
106.金融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外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外币重新流入市场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