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骗出,用电棍将赵某打晕,带至一隐蔽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已弄到4万元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使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家已经报警,再次劝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卡中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2015-法学-案例分析 37)
答案解析
绑架罪是人身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人身自由,行为人只要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既遂,不要求获得赎金,也不要求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即使没有勒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
(2)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①根据立法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即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成立抢劫罪。
本案中,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构成抢劫罪。
(3)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项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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