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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一天深夜,甲、乙以问路为名进入铁路道口值班室。甲与值班员丙闲聊以分散其注意力,乙伺机窃取了丙的手机,被丙发现。甲、乙见行为败露,就将丙捆绑在值班室的床架上,并搜走了内身上的50元现金,其间,丙朝甲、乙喊叫:"快放开我,火车要来了!“甲乙不予理睬,径自逃走,因为道口栏杆未及时放下,一列火车在通过该道口时,将一辆面包车撞翻,导致车上3人重伤,面包车报废。
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
(1)对甲、乙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丙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为什么?(2014-法学-案例分析 59)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理由:①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甲、乙经过合谋,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丙发现,为了抗拒抓捕,二人当场使用暴力捆绑丙,针对手机便转化为抢劫罪。之后再劫取其身上现金的行为,同样成立抢劫罪,犯罪数额累计计算。
②甲、乙为了谋取财物,共同将丙捆绑起来,在明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不松开丙,共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该行为极可能发生和放火、爆炸一样的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但是二人仍旧不履行相关义务,应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不作为犯)。
(2)丙不应负刑事责任。因丙遭遇不可抗拒的原因(被捆绑),失去反抗和作为的能力,无法履行义务,故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丙同样是本案的被害人。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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