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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363
简答题

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 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2010-法学-案例分析 30)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1)高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又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儿童,其行为应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造成被拐卖儿童死亡的,均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适用加重法定刑的情节,所以对于高某要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加重法定刑内处罚。
(2)高某为逃避法律制裁(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任某财物,其构成行贿罪。理由:行贿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按照《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高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行贿罪行,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宽处罚。
(3)任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徇私枉法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案,任某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
其次,任某为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其10 万元人民币,成立受贿罪。
最后,根据《刑法》第 399 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研法学和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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