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2017法学-论述35)
答案解析
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
(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无以及大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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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人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二百余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勾稽讲贯,备极周密,长官每以此校司员之优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在实、缓。
-《清史稿·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秋审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2)秋审制度体现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3)清朝对明朝的会审制度作了哪些完善与发展?(2022-非法学-分析 56)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人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秋审?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试分别说明秋审案件的五种处理方式。 (3)清朝秋审制度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2009-分析69)
简述中国古代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篇章体例的发展演变。(2015-非法学-简答 66,2015-法学-简答 33)
“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
--(明)朱元璋:《教民榜文》
根据上述材料,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明初处理民间词讼的诉前程序是什么? (2)若违反这些程序,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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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盗贼及有关币帑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清)薛允升:《唐明律合编·祭祀》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解薛允升的上述观点?
(2)为什么明律较唐律会发生这样的变化?(2012-非法学-分析 69)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人者,以故失论。
-《大明律》卷第一“断罪无正条”
请结合上述材料,根据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回答下列问题:
(1)何谓“比附”?其适用条件是什么? (2)适用比附应遵守何种程序规定?
(3)司法官员违反比附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明律关于比附立法的意义何在?(2019-法学-分析 38)
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诸致仕得代官,不得已与齐民讼,许其亲属家人代诉,所司毋侵挠之
诸妇人辄代男子告辨争讼者,禁之。若果寡居,及虽有子男,为他故所妨,事须争讼者,不在禁例。
《元史·刑法志》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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