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3非法学-辨析55)
答案解析
“不知者,不为罪”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因为对于法律或者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认识错误分为两种:法律的认识错误和事实的认识错误。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根据刑法理论,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行为人的犯罪成立。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客观事实有不正确的理解。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对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的,一般应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有关事实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此,“不知者,不为罪”这一俗语并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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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人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二百余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勾稽讲贯,备极周密,长官每以此校司员之优劣。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在实、缓。
-《清史稿·刑法三》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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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便,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雍正以后,加人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刑法三》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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