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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管理细则》指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主要采取主责约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等四种方式。
四级单位原则上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实施诫勉谈话,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处理职责。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纪委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党组(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
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
党委(党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