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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资本金到位情况,按照银保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并保证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符合授信批复要求。
信贷业务合同应使用银行法律合规部门确认的格式合同文本,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格式条款相关内容或者采用非格式合同文本的,可以不经法律合规条线进行审核。
项目总投资为3000万元,按照35%自有资金的要求计算,借款人自有资金投入应为1050万元。但借款人是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所有者权益也仅为800万元,借款人提供的发票、进账单等投入凭证显示借款人股东D集团公司为该项目投入资金1050万元(占总投资35%),可以认定借款人自有资金已到位。
房地产开发贷款首次发放前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正负零以上,如地下在建工程超概算,应要求开发商以自有资金解决。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及经营性物业贷款(新建、改(扩)建项目),若建设期超过放款期,放款期后需要实施放款的应进行授信重检。重检后首次放款期、放款期的起始日为重检决议印发之日,且首次放款期、放款期须在建设期内。
中长期循环类流动资金授信业务(含合同一年一签),主决议项下每笔授信的到期日均不超过按我行规定签订的循环类授信合同及同类型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合同一年一签的项目:主决议项下首次放款日到每笔授信到期日的期限不长于授信期限。
中长期非循环类流动资金授信业务,授信期限2年(含)以下的:主决议项下首次放款日到每笔授信到期日的期限不长于授信期限。
《本行非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及授信相关业务审批决议期限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的适用范围不包含低信用风险授信业务。
用于支持固定资产投资的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经营性物业贷款授信业务,可以不按照《本行非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及授信相关业务审批决议期限管理规定
(2020年修订版》第七条中的固定资产贷款及经营性物业贷款规定执行。
超过放款期,不得再放款。如确需再放款,应进行授信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