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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真题
988
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于4月10日在厦门交货并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
 北京
B
 长沙
C
 上海
D
 厦门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未作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点:

合同纠纷管辖地,交货付款地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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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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