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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申请增加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1.2.2申请人在场地和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申请年龄条件上限。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1.2.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2.140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后才可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2.139申请人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轻型牵引挂车驾驶证,因当地尚未设立科目二考场的,可以选择省(自治区)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
3.2.138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2.13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试员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级和初级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核发。
3.2.136考试员分为专职考试员、辅助考试员,其中专职考试员只能用由公安民警担任。
3.2.135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经核查发现记满12分的,应当按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十五日内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3.2.134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安排考试,提供科目一专用考试机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