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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
4.2.2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4.2.1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3.2.56转入地车辆管理所退档时,在退办凭证上写明退档原因,直接交机动车所有人。
3.2.55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时,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3.2.54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住址",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录入。
3.2.53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公告作废。
3.2.52在申请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时或者恢复考试期间,申请人超过原准驾车型允许的准驾年龄或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车辆管理所应当终止办理恢复业务。
3.2.51申请人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3.2.50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