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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4.2.10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2.99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继续有效。
4.2.9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4.2.97个人用户申请变更考试地业务受理成功的,由转入地或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驾驶人考试预约服务。
4.2.9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4.2.95办理除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应当由县级、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经地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
4.2.94临时入境人员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临时驾驶许可最长有效期为3个月。
4.2.9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可以出具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4.2.92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