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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对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实施处罚。( )
54、(河南)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53、(河南)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52、(河南)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
51、(河南)工业生产企业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50、(河南)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
49、(河南)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备。( )
48、(河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只要符合排放浓度标准就行,不需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
47、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
46、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