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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从重处罚。( )
1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10、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条件。( )
9、下列哪些情形,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8、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
7、实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规定的行为,致使()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排放含铅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下列物质哪种物质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3、()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