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30、(案例)崔某不服甲市生态环境局对乙公司的行政处罚,向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甲市人民政府驳回崔某的复议请求,但改变了行政处罚。崔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崔某可向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
崔某可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被告为甲市生态环境局
D
乙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D
解析: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本案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市政府的决定不仅影响崔某的权益,还影响乙公司的权益,在崔某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选项D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本案,市政府的决定不仅影响崔某的权益,还影响乙公司的权益,在崔某起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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