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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中规定:企业应将“晨会”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体系,将“晨会”制度落实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内容,并将“晨会”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职工考核。
《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中规定:“晨会”应在监控视频范围内进行,以便核查监督。
《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直报的责任主体。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静态管理。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等情况的自查自纠。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等内容。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只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