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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GB/T 50484等有关标准要求。
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窖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 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基建部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动土作业挖开的路面应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动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GB30871-2022)中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开展的作业活动。
某公司炼油厂进行锅炉生水罐改造,当天的作业任务是管线地面预制。但当施工人员提前完成地面预制任务后,见时间尚早,就擅自决定到罐顶进行管线动火作业,引起生水罐闪爆,导致施工人员1死1伤。上述变更属于作业活动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