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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公共类国企存量客户续授信业务(续增除外)可不受《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相关准入要求限制。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准入要求,一级分行授信业务区域内,区域分类为Ⅰ、Ⅱ类且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0亿元及以上的全国百强区县符合区域准入。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准入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本级或合并报表)。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Ⅳ类地区原则上不新增授信余额(证券承销业务、低或次低风险业务、持有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债券投资业务除外)。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开展城建公共类国企授信业务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区域集中度限额管控机制中对于授信业务余额的计算,可不计算( )业务。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对城建公共类国企授信应采用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有企业可以采用信用方式: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城建公共类国企不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符合客户准入要求的城建公共类国企必须是本行信用评级( )及以上的当地核心国有企业或依托于核心国有企业的项目公司。
根据《浙商银行城市建设及公共服务类国有企业授信政策(2022年第一版)》,除新设机构(成立时间不满三个会计年度)外,业务集中度(即分行年末城建公共类国企授信业务余额/分行年末公司客户授信业务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