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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境外一般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满足主体信用评级为BB-级(标普、惠誉)或Ba3级(穆迪)及以上,若主体信用评级为BB-级(标普、惠誉)或Ba3级(穆迪),展望须为“稳定(Stable)”。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将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认定为一般金融机构。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将高资信金融机构为控股股东的金融租赁公司认定为认可金融租赁公司;将其他金融租赁公司认定为一般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将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认定为高资信金融机构。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均认定为高资信金融机构。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差异授信。对境内一般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同业资产池授信业务合作,兼顾一般授信业务合作,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分配一般授信额度和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差异授信。对境内一般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不给于一般授信额度,视情况给予一定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差异授信。对境内认可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同业资产池授信业务合作,兼顾一般授信业务合作,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分配一般授信额度和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本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差异授信。对境内高资信非银行金融机构,统筹开展各类授信业务,争取扩大同业资产池授信业务合作。
根据《浙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政策》,严禁介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