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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须按照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境内中资银行的境外独立银行法人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纳入境内中资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境内外资银行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无须纳入境外母行统一授信管理。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批量审批机制适用情形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授信决策意见单是统一授信方案的批复形式,批复内容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制定业务授信方案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金融机构客户主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依法设立并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机构授权的除外)。特别规定如下: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批量审批机制适用情形不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金融机构客户包括:
分行发起的统一授信方案审批流程在本级由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报)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