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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境内金融机构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金融监管当局颁发的批准设立及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等。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须按照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境内中资银行的境外独立银行法人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纳入境内中资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境内外资银行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无须纳入境外母行统一授信管理。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批量审批机制适用情形 :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授信决策意见单是统一授信方案的批复形式,批复内容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制定业务授信方案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金融机构客户主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依法设立并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不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机构授权的除外)。特别规定如下: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批量审批机制适用情形不包括: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金融机构客户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