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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一授信方案复议仅限1次,房企复议权利或复议被否决的,在授信决策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经营机构在( )天内不得再次申报统一授信方案。
统一授信方案被否决后(即审批意见为否决),经营机构须在授信决策意见单出具日起( )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次)低风险授信的合格缓释物不包括( )。
一般授信额度对应的业务类型包括“流动性支持类”、“担保承诺类”、( )等。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集中度指标及大额风险暴露限额等要求。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授信限额是本行可给予金融机构客户主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上限。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限额是本行内部控制指标,不代表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达到授信限额的授信,不得向客户通报或对外泄露。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境内金融机构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金融监管当局颁发的批准设立及许可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等。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须按照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浙商银行金融机构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2年版)》,境内中资银行的境外独立银行法人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纳入境内中资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境内外资银行与本行开展授信业务的,无须纳入境外母行统一授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