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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股票审慎介入情形包括:
(一)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等原因造成股票停牌超过3个月;
(二)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
(三)上市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近半年内存在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收到含有负面信息关注函等;
(四)上市公司近一年内有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上市公司主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热衷于资本运作、跨界并购、炒作概念题材,商誉占总资产比例高、存在重大减值风险;
(六)上市公司有息负债与营收、利润及现金流严重不匹配;
(七)上市公司动态市盈率达到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按申万三级行业)平均市盈率2倍以上;
(八)近6个月股价变动率超过200%(变动率=近6个月最高股价/最低股价-1);
(九)其他总行认为需审慎介入的情形。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股票禁止准入情形: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对H股上市公司股票,流通股质押率不得超过( ),限售股质押率不得超过( )。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对于总市值50亿元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流通股质押率不得超过( ),限售股质押率不得超过( )。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沪深300/上证50、20<市盈率≤50、场内质押、流通股的股票质押率不得高于?
根据《浙商银行股票类资产管理办法》,沪深300/上证50、20<市盈率≤50、场内质押、限售期大于1年的股票质押率不得高于?
以下情形可进行额度调剂:在其他授信条件相同的前提下,专项授信额度项下的项目类可向一般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调剂。
在主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增加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将授信额度切分至指定经营机构、业务条线、业务系统等供专门使用,需要对原授信决策意见单进行变更。
授信限额是本行内部控制指标,不代表本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达到授信限额的授信,不得向客户通报或对外泄露。
统一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