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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的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
1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不追究其他责任。( )
130、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质量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质量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质量意识。( )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
127、《特种设备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0天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
126、《特种设备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经复审不合格或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乐人员证》不予注销。( )
1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24、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
123、《特种设备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