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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明确授信风险化解和处置授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是指本行向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发放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行为。
根据《关于明确授信风险化解和处置授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是指本行对投资类资产业务的期限(包括SPV底层资产的到期日、SPV产品本身的到期日及宽限/退出期等)进行延长的行为。
根据《关于明确授信风险化解和处置授权相关事项的通知》,( )是指本行在贷款业务到期前对到期日进行延长的行为。
根据《浙商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对于跨经营单位的授信模式二集团客户,若其中较多成员集中于同一经营单位,总行授信评审部可以比照授信模式一对该局部范围内成员进行授信额度的切分调剂。
根据《浙商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授信模式二续授信时,集中申报月默认为集团层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到期日前推两个月所在月份。
授信模式一是针对公开信息披露充分规范、财务管理相对集中、集团整体风险可控的集团客户,在总分行有权审批机构(人)确定的集团统一授信方案的框架下,由成员单位主办机构各自申报成员单位统一授信方案的分层授信模式。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债权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浙商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各经营单位是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落实集团客户的授信尽职调查、授信审查审议、权限内授信审批以及授信后管理等,并可酌情落实总行的经营政策和操作规范,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
根据《浙商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授信模式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方案的申报;负责具体开展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方案的审查审批。
根据《浙商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若本行仅(拟)与集团中一个成员单位开展以其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业务,可暂按单一公司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