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商银行银登中心流转资产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底层资产要求:
答案解析
解析:
(二)底层资产若为同业借款资产,同业借款债务人须纳入 本行同业借款业务客户准入要求管理。
(三)底层资产若为无消费场景的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信用 卡债权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除外),单一底层资产融资人贷款本金 总额及受托支付方式须符合监管相关规定。
(四)底层资产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发放 的贷款资产,资产出让方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不得外 包。
(五)底层资产若为公司类贷款,融资人不得为银保监会《地 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中“仍按平台管理类”企业。
(六)底层资产若为应收账款资产,应收账款应可特定化, 即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明确、现金流清晰可界定。
(七)底层资产若为租赁资产,出让方应合法拥有对应租赁 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完整有效,租赁物不得为收费权、商标权、 专利权等,不得为在建工程,不得为转租赁资产,租赁物应依法 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相关题目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银投贷”产品说明》,对于“科创银投贷”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签批机制;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应采用一级审议机制。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银投贷”产品说明》,企业除须为经本行准入的投资机构投资或拟投资的企业外,还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银投贷”产品说明》,投资机构准入要求: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银投贷”产品说明》,“科创银投贷”按照本行与投资机构提供资金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模式: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银投贷”产品说明》,单户“科创银投贷”产品项下授信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次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或拟投资金额的( ),最高不超过( )。同一轮次中有不同投资机构投资的,对本行准入的投资机构可累加计算。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共担贷”产品说明》,科创共担贷是指由地方政府主导,本行与政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多方风险共担组合,由本行向借款企业提供融资,合作机构按事先商议的比例承担(代偿)本行可能发生的不良损失,分担本行向借款企业提供融资的风险,并由政府对本行或借款企业予以一定补贴(若有)的一种融资服务产品。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共担贷”产品说明》,对于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签批机制;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应采用一级审议机制。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共担贷”产品说明》,“科创共担贷”产品首批试点机构为科创企业“星火计划”试点分行。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共担贷”产品说明》,合作机构准入:
根据《浙商银行“科创共担贷”产品说明》,多方风险共担组合通常有( )等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