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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 ) 选举产生。
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按( )排列。
( ),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一般应按党章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中延期换届选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 ) 。
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从 ( ) 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 )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 )人。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 )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上级党委批准成立党支部后(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 ),支队( )由政治机关指定专人担任,大队( )由党委指定专人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