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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3初级查验员查验的车型为: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低速汽车。
4.2.162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可以在查验区进行。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要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2.161查验员查验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使用查验工具包和查验智能终端,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记录查验过程。
4.2.160车辆管理所应当规范机动车查验区建设,设置机动车查验岗标识,设置查验工位,施划标志标线,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配置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4.2.159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
4.2.158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审核岗。
4.2.157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查验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4.2.156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有擅自增加或减少查验项目、降低查验标准,为查验不合格车辆办理业务,或者聘用未取得相应查验员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机动车查验的,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暂停其业务办理,责令限期整改,在其整改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书面通知其恢复业务办理。
4.2.155对业务办理中需要收回的号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收回后自行销毁。
4.2.154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经车辆管理所民警查验员授权后可以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非民警查验员代为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