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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混凝土凿除或凿毛时,应戴( ),并对临近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严禁交叉作业。多人在同一平面作业时,应保持距离,防止飞渣、工具伤人。
224、廊道应保持通风。通风不良且长期无人出入的( )等,应充分通风并确保含氧量在 19.5%~21%范围且无有毒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作业。
223、应有严格的使用和报废药品管理制度。挥发性的药品应存放在专门的柜内。使用这类药品时应特别小心,必要时应( );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并远离火源;接触过的器皿应及时彻底清洗干净。
222、水工建筑物的( )等承重部位和水工建筑物上设置的起重吊钩,应有明显的载荷标志,禁止超载。
221、厂坝区保护范围内一般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如确需爆破,应委托有爆破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爆破前应进行爆破震动试验,确定爆破参数,制订爆破专项方案:含( )等,提交有关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220、改变水工建筑物结构的( )等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复核,并经本企业技术部门审核、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219、有通车要求的大坝、工作桥,应在两侧设置( )交通安全标志。作业期间,应设置临时围栏和“前方施工 车辆慢行”安全警示标志牌,必要时安排专人监视来往车辆。
218、化验人员应熟知化学药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应用滴管或移液管吸取,禁止用口含玻璃管吸取( )及有挥发性或刺激性的液体。
217、化验室应有( ),配置消防器材,配备急救箱、中和酸碱伤害时用的溶液及毛巾、肥皂等物品。
216、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灭火器制造厂的规定和要求。环境条件不能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 )等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