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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公募基金管理人是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可以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并销售的企业法人。
根据《浙商银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范围包括以下:
根据《浙商银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行公募基金投资产品类型包括以下:
根据《浙商银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本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建立( )机制。各经营机构应做好每支产品的台账登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和赎回时间、单位净值、份额、总额、年化收益率、回撤率等。
根据《浙商银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哪个不属于本行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投资范围:
根据《浙商银行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占用开证行在本行的统一授信额度。
根据《浙商银行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开证行与议付行不能同为一家商业银行。
根据《浙商银行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是指本行在收到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后,向作为可议付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议付行的交易对手或其授权分支机构买入未到期同业债权,该债权到期后由开证行向本行支付业务项下全部款项。
根据《浙商银行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本行买入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后的业务模式分为以下哪两种:
根据《浙商银行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同业间国内福费廷业务开证行与议付行应属于同一家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为( )名单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或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