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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总行资产管理部发行符合监管规定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总收益互换业务的,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相关监管要求。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总收益互换业务,针对不同的挂钩标的制定相同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预警与止损机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稳健投资收益,在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募集等各环节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遵循信息披露等行业规范,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是指本行与证券公司达成的一种场外衍生品交易,期初,本行将全部名义本金(无杠杆)作为保证金交付证券公司;期末,证券公司根据交易期间内所挂钩的指数表现和约定的增强收益率,支付本行对应名义本金的收益。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总收益互换业务挂钩指数标的范围: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总收益互换业务以交易对手为授信对象,单笔业务占额金额为名义本金( ),占额种类为( )。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本行总收益互换业务,预警线设置不低于净值的( ),平仓线设置不低于净值的( )。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总收益互换业务仅可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易,且证券公司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连续两年为( )及以上。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总收益互换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
根据《浙商银行资产管理总收益互换指数增强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版)》,( )是总收益互换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和修订以及具体业务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发起、安排资管资金对接、放款出款与存续期管理等。
根据《浙商银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办法》,可交换债券合作机构-债券承销商、托管管理人监管评级至少在CCC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