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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商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底层为标准化资产)管理办法(2021年版)》,按照监管规定穿透登记后,本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只证券或公募基金市值的( )。
根据《浙商银行组合基金(FOF)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单笔业务在审批额度内不能分期放款,涉及追加投资的,按照简化流程提交审批并通过后实施。
根据《浙商银行组合基金(FOF)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本行组合基金投资业务资金来源为本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
根据《浙商银行组合基金(FOF)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组合基金投资业务是指我行通过认购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成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子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业务,包括认购公开募集方式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的公募FOF产品。
根据《浙商银行组合基金(FOF)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应对母基金管理人、( )和风控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最终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净值型理财产品对接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延期、资产收益率较低(因政府税费原因更正资产收益率除外)等要素变更。
资管资金是指总行资产管理部通过发售本行理财资金募集的资金。
资管资金对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针对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资产收益率提高、因政府税费原因更正资产收益率及其他要素变更,经营单位需向总行授信评审部提供要素变更审批。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明确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体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等。
总行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业务主管部门不包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