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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 )。
22.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 )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 )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21.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 )。
20.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 )、( )或者( )处分。
19.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 )、( )和( )等党员权利。
1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 ),并按照规定给予( )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直至( )处分。
16.对于受到( )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15.对于受到( )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1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